员工委托他人代写辞职信,公司同意后,员工了解到自己辞职不能享有经济补偿后,反悔自己当初的行为。
想撤回,于是提出辞职申请不是本人所写,不承认自己申请辞职,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洪某于2012年12月入职某公司工作。2018年8月21日洪某委托同事柏某书写辞职报告申请辞职。公司在收到洪某的辞职报告后,与次日发出通知。
表示同意洪某辞职,要求洪某在30日内做好交接,并于9月20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9月21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洪某在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了解到自己不能享有经济补偿后,反悔自己当初的行为。
提出辞职申请不是本人所写,故不承认自己申请辞职,而是公司违法解除。
随后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68395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洪某的辞职申请是其委托同事柏某所写,不存在重大误解、遭受欺骗或者胁迫以及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 公司与洪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是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洪某的申请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申请在法律上是一种形成权,可以由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行使且一经行使,就足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后果。
权力行使完成的标志是权利人以法定方式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成功传达给权利相对人。一旦权利行使完毕,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实务中,即使辞职申请不是劳动者本人所写,是其委托他人所写,如果该辞职申请不存在重大误解、遭受欺骗或者胁迫以及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如本案例中,辞职申请虽不是洪某本人所写, 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仲裁未支持洪某的申请,但在实务中,劳动者入职到离职等每一个环节都暗藏用工风险,一个差错都会为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这样才能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共创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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