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时候会遇到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职,如果意外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5年3月,未满16周岁的刘某冒用“蔡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生产线任职。
其后公司以“蔡某”名义办理了参保手续,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5年7月17日,刘某上下班途中与驾车行驶的柏某相撞,此时刘某未年满16周岁。
经交警部门认定,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判定通知书》,判定刘某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情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刘某的致残程度为8级。
2016年4月25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合计42万余元。
仲裁判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对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待遇中在正常参保情形下本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均不应由公司负担。
刘某的护理费、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应由公司承担。据此裁决公司支付刘某护理费、生活费、一次性赔偿金共计271176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请求。
温馨提示
在实践中,虽然是劳动者冒用他人,但因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出现工伤,公司也应支付护理费、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等。若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该由谁承担?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因职工冒用他人身份导致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其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后果应由职工承担。
2、职工与用人单位均存在过错,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双方根据过错比例分担。
3、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公司在招聘职工入职时应审慎,除要求职工提交真实的身份资料,并签订保证书,若提交虚假信息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外,还应当尽到审查的义务,确保职工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避免公司因此而发生的法律风险及经济损失。
综上,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工作中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认真核查劳动者身份,避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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