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不少公司会在《考勤工资发放管理规定》员工个人属公司内部机密,所有有工资知情权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但如果因个人原因泄露了薪资信息,公司可以接除劳动合同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苏某于2010年7月入职某公司,岗位为薪酬管理专员。公司《考勤工资发放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集团薪酬体系及员工个人工资属公司内部机密,所有有工资知情权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理由向工资知情权以外的任何人谈论或泄露他人工资”。苏某已阅读了解公司规章制度并承诺遵照执行且知悉同意对企业秘密信息进行保密。
2017年9月19日,公司高层人员发现苏某存在与同事谈论薪资的行为,21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其载明解除的原因为:违纪除名,详细情况说明为:苏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泄露个人薪资及部门薪资。
苏某不服,随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资并非是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不应是针对员工薪资分配制度,且限制劳动者谈论工资,过于严苛,故公司解除与苏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苏某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则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此外,即使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若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员工工资属于保密信息的范畴,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保密协议解除员工。
1、违纪的事实——员工泄露了工资单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严重违纪,则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不能仅仅是推测。因此,公司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如果关于薪酬保密的规章制度是依民主程序制定的,公司也确实有员工违纪的证据,是不是解除就没有风险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些法官会认为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比限制其相互知悉薪酬情况更有价值,且泄露薪酬情况不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加强引导与规范,甚至也可以进行处罚,而不是直接给予辞退处理。
实行薪酬保密,可以有效避免员工互相打探和比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让员工更安心工作,但是薪酬不透明、不公开反而会使员工出现猜疑,从而导致信任危机。
建议公司一方面要搭建薪酬保密的防火墙,一方面应该使薪酬结构公开透明化,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若有员工违反薪酬保密要求,公司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等严肃处理,但是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会有违法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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