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综合工时工作制与不定时工时工作制需要劳动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劳资双方自行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法律之所以区分不同的工时制度目的是适应特殊的岗位需求,在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是促进用人单位的生产发展。如工作需要连续作业的、生产受季节条件限制等岗位事宜采用综合制工时制度,再如外勤、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度。如此一来,灵活的用工方式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恰当地运用特殊工时制度,不仅在管理上,更能在成本上位企业减轻负担。
【事件回放】
张某在某物业公司任职,岗位内容是维修电梯,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制,也没有明确约定是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制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张某实际工作中,上24小时休24小时,上班期间没有接到维修指令的可以在值班室休息。现在张某要求支付加班费,分别计算了平时加班费、周六日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等。
与该物业公司负责人沟通分析主要问题,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工作时间的,应参照标准工时工作制来执行,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除了标准工时工作制外,其他特殊工时制度均需要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实施,如果物业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作时间,则需要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假如有加班情形的话,则需要支付相应加班费。
【案例分析】
1、上24小时休24小时的合法性
对于上24小时休24小时的安排来说是否合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用人单位采用的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每天工作时间,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劳动者普遍施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除此外,法律还要求: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用人单位采用的工时制度为综合工时工作制
综合工时工作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采用的工时制度为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如果用人单位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但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可能仍会按照标准工时来计算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日后纠纷,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对符合综合制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应及时报相关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规范用工。
2、未约定工作时间的劳动合同的效力
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表面上看,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未约定该条款并不当然地推定合同无效。因为从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角度考虑,虽然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时间,但已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应通过其他补充手段来解决此问题,如协商。
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从内容上看,涉及到劳资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但缺少某一条款并未动摇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欠缺必备条款表明双方未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完全达成一致,与效力并无关系。欠缺必备条款而实际用工的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按照前述分析,没有约定工作时间的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视为双方依照标准工时工作制来确定权利义务。所以,我们建议,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适合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应及时申请劳动相关行政部门审批。
【温馨提醒】
实践中,我们接触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工时制度问题时,在劳动合同中大都这样表述:“甲乙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何为标准工时,除此之外还有无其他关于工时制度的约定?我们建议可以完善成这样的条款设计:
甲乙双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的最长时间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0小时,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不定时工时制度(这种工时制度,是无法按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但应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这种工时制度,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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