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刘姐依旧没有到公司上班,刘姐是2014年入职我们公司的,我们公司是一个外贸公司,我是公司的人事悦悦,还记得刘姐第一天来公司上班的那天,下了一星期的雨在那天意外的见了晴,我们和刘姐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
开始,刘姐工作很认真,性格也比较开朗,公司的人都和喜欢她,可是2016年11月的时候,刘姐生了一个可爱的小姑娘,之后就回外地老家休产假,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适,刘姐又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的病假,并出具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结束后,刘姐仍然觉得身体不适,再次打电话向公司请事假在家调养,公司出于人事化考虑,同意了刘姐一个月的事假。修完事假后,刘姐还是没有来到公司报道,但是也一直没有请假,公司安排我与刘姐联系,但是发现刘姐的手机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
这种情况持续了2周后,公司之后就向刘姐在老家的地址寄送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刘姐在收到《返岗通知书》后的一周内到公司报到上班。但是,刘姐在在超过公司指定的报到时间3天后才到公司报到。
第二天,公司决定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以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刘姐的劳动合同。刘姐认为自己处于“三期”应当受到特别保护,我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申请了劳动仲载,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知道刘姐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也一度认为自己需要支付因解除刘姐劳动合同的一笔赔偿金。但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姐的请求
后来经了解后发现, “三期”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文章的讲解,相信HR对于“三期”女工管理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在遇到女职工因孕而“有恃无恐”,如:不请假不到岗不接受工作安排等,用人单位也不用在忧虑如何对待三期女职工。
好了,本期关于“女职工“三期”内一概不能解雇”解雇误区到这里就讲解完了,不知道33474蒙特卡罗人力小编的阐述有没有给各位带来一些有用的见解呢,下期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工资越高,经济补偿金也越高”的解雇误区,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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