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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诈骗损失企业财产,用不用赔偿?

来源:33474蒙特卡罗人力作者:33474蒙特卡罗人力网址:http://www.hnzzhro.com/浏览数:62 

诈骗,财务损失,33474蒙特卡罗人力


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形势下,我们可能一不小心就掉坑里。按理讲,公司财会人员应该比常人更有警惕性,不易上当受骗。遗憾的是,大量的案例表明,骗子很喜欢挑公司财会人员下手,而且经常得逞,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那么因员工被诈骗造成公司损伤,员工要不要赔偿。

案例一  需要赔偿

2014年11月,黄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一职位,2015年5月20日,黄某手机QQ收到QQ名为公司总经理“董某某”的对话,询问其是否在公司。次日,“董某某”通过QQ向黄某发送消息要求其将公司的可用资金汇出。黄某未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复核,但通过手机QQ的形式与QQ名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熊某”核实,“熊某”称知悉汇款事宜,后黄某将公司账户中的47万余元通过网银汇至账户名为李某的银行账户。后黄某发现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核实,黄某手机QQ中的“董某某”和“熊某”头像及名称均与现实中的董某某和熊某一致,但并非是董某某和熊某本人。案发后,公司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黄某赔偿其造成的损失47万余元,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公司的申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寻某赔偿公司6万元

案例二  不用赔偿

徐某在某公司担任会计,2016年3月35日,公司前台刘某以QQ的形式告知徐某公司总经理赵某的微信,让徐某加赵某微信,说总经理赵某有急事找徐某。徐某加了该微信后,“赵某”通过微信指示徐某将一笔48万元的款项退还给客户,徐某按“赵某”的指示完成了汇款。随后,徐某发现该微信号不是公司总经理赵某实际使用的,徐某意识到被诈骗了,遂报警。于是,公司解除了与徐某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徐某赔偿公司48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对公司要求徐某赔偿公司48万元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实务评析

在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均未就劳动者过错履职造成单位损失的法律是否应做赔偿,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是,该规定对“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做界定,且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实践中,在微信、QQ诈骗案件中,员工往往是因为过失,没有尽到审慎义务,而给单位造成损失。至于员工的过失在什么情况下达到“严重”的程度,则有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如案例二中,法院考虑到员工入职时间不久,对公司内部管理和人事并不太熟悉,且系根据公司前台人员的要求添加的诈骗微信账号,并未无故自行添加,因而认为员工虽有过失,但还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故最终未判定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员工的赔偿,法院往往会结合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员工和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

企业实操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完善、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组织员工参加相关培训,并做好培训签到和记录。对于转账、付款等重要事宜,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尽量避免通过QQ或微信安排付款,同时要求财会人员在付款之前与发出付款指令者进行当面或者电话核实、要求提供合同依据等。这样不仅可以堵住漏洞,预防诈骗事件的发生,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在诈骗事件后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

2、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对“劳动者本人原因”进行界定,为公司在类似案件中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提供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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