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与“合同期满之日”重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2年4月1日林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与林某续订劳动合同,有效日期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11日,林某工作岗位不变。
2017年5月,人力资源公司向林某发出员工退休(退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
“……您于2017年5月11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此日自动终止。请您在接到通知后,在11日之前到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劳资结算等相关事项。”
林某在收到《通知》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600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人力资源公司终止与林某的劳动合同系因其达到退休年龄,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之日与林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重合,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据此,裁决驳回林某经济补偿的请求。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致使与用人单位自动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虽然仲裁委驳回了林某的请求,但这件事同时反映了目前“劳资”双方的关系,企业用工成本高、员工关系管理难的尴尬处境。用人单位做好人力资源管理成为企业良好发展的关键!
综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签订期限,避免一些“特殊”时间,如签订时不小心签一年零一天,那解除就多付半个月工资,给用人单位增加了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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