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学习了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关于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受理部门等事项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解 读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1、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
2、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工伤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时限为1年。另外,由于在很多工伤发生的情况下,受伤职工大多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很难办理工伤申请等事项。因此,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此外,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的工会,也有权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1、对用人单位而言,申请时限一般为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需说明的是,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护理等未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外,单位负有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因为单位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职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单位负有支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如果单位根本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则无论单位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单位都应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综述,如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时限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如有特殊情况,也应提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避免承担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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