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服公司调岗,员工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企业这波调岗和解雇的操作是否合法?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6年11月6日,冯某入职某企业,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根据就业规则可以随时变更该工作岗位和工作种类,冯某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该变更;在合同期内必须熟知并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2017年7月公司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车间内危险化学品超量等安全隐患问题。鉴于冯某存在上述工作失职以及品质管理岗位空缺等问题,8月2日,公司以《任命书》的方式通知冯某:自2016年8月2日起调离原岗,担任质检员一职。对此,冯某表示其身体不好,不同意调离岗位。其后公司向冯某发出《通告书》一份,要求:2日内提供医院的确诊证明,并表示如医院确诊,调至质管部后不安排制作油墨相关的事宜。
冯某向公司出示了2008年哮喘确诊的材料,但未至新岗位报到。
8月18日,公司向冯某发出《警告书》一份,告知张某:其以前几年看病的病历为由拒绝至新岗位报到不成立,并强调公司考虑到冯某的情况调至质管部后不安排制作油墨相关事宜,并要求冯某9月22日前必须到新岗位工作,否则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开除。冯某接到上述警告书后,未至新岗位报到。
10月12日,公司向冯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自10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990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调整工作岗位具有合理性,公司再三告知不会安排其从事油墨相关工作,并反复提醒其不到岗的后果,已经依法尽到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冯某仍未至新岗位报到的行为符合公司《就业规则》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指示、命令”的情形。故企业解除冯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解除程序亦合法,综上,公司无需向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990元。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案例分享—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调岗?
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
案例中冯某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企业规章管理制度规范,冯某的做法确实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企业可以依法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不需额外再支付给冯某违约金。
另外,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依照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在如今的形势下,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处于一种非常“微妙”状态,企业面临用工难、工伤争议、劳动争议等企业用工风险问题,然而做好管理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细水长流,企业处理员工问题上不应该只是盯着成本、工伤,以及那些无法掌控或很难改变的事物上,而是应该从本质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综述,企业用工调岗应有理有据、合理合规、如调岗行为未有对员工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员工拒绝接受,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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