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求职为了获得更好地工作选择夸大或造假自己的工作履历和学历,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有风险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5年5月5日,徐某入职某公司工作,职务为JAVA工程师,当日,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其上载明在2007-2011年,徐某在某专修学院取得本科学历。
《员工入职履历表》中申明“我对每一个问题的回答及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同意公司获取关于我过去及目前雇主的所有信息及其他合适的资料,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员工手册等相关制度已知晓其内容,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
徐某与公司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书。
自2017年3月起,徐某的职务调整为技术部门项目经理,月工资调整为25000元。
5月5日,徐某与公司再次订立了《劳动合同书》,岗位为技术部门项目经理,……乙方(徐某)所提供的各种与甲方(公司)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有疑义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1月1日,公司发现徐某提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在国家指定的查询网站上查询不到任何信息,且在公司对其提出疑问后,不能做出合理的说明或解释,公司认为,徐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入职时的承诺,亦构成对的欺诈。随后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徐某于当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后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属采用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解雇不用赔钱。
据此,驳回徐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因此,许多用人单位偏向利用此项规定,直接以婚姻信息、员工简历虚假造成欺诈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务中,用人单位的主张并不总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
其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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